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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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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降  职
    第五十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

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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