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nb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