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 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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