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班子规则试行
注意整理归档,形成备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对乡镇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考核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认真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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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nbsp;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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