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第二十五条 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乡镇长决定随时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出席,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由于分工交叉,不兼任副乡镇长的乡镇党委委员在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其所联系或分管的政府工作时,可参加乡镇长办公会议。乡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会议议题一般由乡镇长确定。
第五节 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六条 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要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十七条 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为:
(一)事关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三)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返聘等问题;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本乡镇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七)本乡镇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按有关会议议事规则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研究重要规划或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准备必要的上会材料。一次会议安排的议题不宜过多。
(二)提前通知。提交集体研究的议题,应当在会议前至少2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充分讨论。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就有关议题进行介绍和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听取其他领导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材料在会上表达。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非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外,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特别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但应记录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议。按组织原则及相应会议议事规则形成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要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六)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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