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除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外,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列席。
第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对需要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策的问题事先进行酝酿,准备议题;
(二)对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检查执行情况;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第十九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议事范围:
(一)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组织人大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领导人员以及上级机关驻乡镇单位开展评议的有关事项,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等有关问题;
(六)讨论人大主席团自身建设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大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节 乡镇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镇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乡镇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乡镇党委、人代会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决议,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与措施;
(二)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乡镇党委的原则意见,研究部署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本级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由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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