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做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督办工作;
(六)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七)筹备、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乡镇党委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党委各成员要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地完成分管工作;
(三)乡镇党委委员均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党委委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四)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在本乡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活动时发表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副乡镇长按照各自分工或乡镇长的委托,协助乡镇长开展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乡镇人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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