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重点通报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公开的重要事项,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反馈与答复
第九条 本单位将广泛收集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将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集中收集。
第十条 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本单位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并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
公示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科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协调推进工作,对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财政局重点工作通报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