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党组议事制度,完善党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议事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条例及省委有关文件要求为依据,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原则,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健全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公开、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实现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省税务局党组直接对省委和省政府负责,是全省地税系统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带领全系统干部完成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议大事的原则。党组会议应研究决定关系地方税务工作全局性的大事,不事无巨细、包揽一切。
第五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会议应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
第六条:实事求是原则。党组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思广益,集中正确的意见,确保决策符合实际。
第七条:保守秘密的原则。凡属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未公开宣布之前,每个成员都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学习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和会议精神,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
第九条:讨论研究决定地方税务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讨论研究决定重要的税收业务工作、重要的经费及财务管理问题。
第十一条:讨论研究决定本系统、本单位组织建设、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考核以及奖惩事项;干部、职工的调配、招录、转业退伍军人接收安置事项;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事项。
第十三条:讨论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部署和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审定呈报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第十五条:讨论研究以党组名义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讨论研究决定有关基建工作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
第十八条:讨论研究其它应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为各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为巡视员、副巡视员、人事教育处处长、监察室主任。根据会议讨论事项,由党组书记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也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持人或由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向请假的党组成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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