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出席纪委常委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室主任列席常委会。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通过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议事,由分管常委就议题作说明或列席会议的相关室主任作汇报;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各常委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意见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决定,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由应到会过半数的常委同意才能通过;对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并按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对重要事项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作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交下次常委会议再表决。
第二十二条 区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纪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在会后向缺席的区纪委常委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所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常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本人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常委会议事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纪委常委会记录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要认真、准确地作好记录,以便查考,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起草有关文件或纪要,会议记录应作为机密资料妥善保存。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副书记或主管常委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区纪委常委要督促检查各分管室执行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加强综合协调,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决策顺利实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副书记或常委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书记或常委密切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区纪委常委会上常委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决议。区纪委常委在执行中认为常委会决策不便执行或不能执行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委会报告,当常委会不予改变原决策时,常委必须坚决服从,在认真执行的前提下,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检查、催办和督办。承办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重大事项,来不及召开纪委常委会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经书记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办理,办理或处置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对区纪委常委会已作出决定(决议)但又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办公会议作出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常委会认可。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区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