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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区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团结协作,奋力争先,忠诚事业,奉献黔江。
第二条 区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推荐、任免和奖惩、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自觉服从集体领导。
第三条 常委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意见,研究贯彻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纪委全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全会决议(草案);讨论研究全区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局性问题、工作部署、工作总结。
第六条 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研究需要公开处理或通报的重大典型案件;研究区纪委受理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和申诉案件。
第七条 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区纪委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调配及方案和实施;会同区委组织部向区委推荐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第八条 按照职责权限,研究答复区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
第九条 研究决定常委会成员的分工。
第十条 研究制定或调整各室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制定和修订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其他应由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确定议题
第十三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分为决策、讨论、通报三类。对决策事项,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对讨论事项,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对通报事项,及时周知,加强交流。
第十四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原则上由区纪委主管常委提出,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交书记审定。
第十五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题实行预先告知制度,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 凡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作好充分准备,由提出议题的常委组织相关室提供所需数量的上会材料、方案或建议。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应做到主题明确,文字表达准确精炼。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区纪委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书记碰头会,沟通情况,酝酿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协调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但不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四章 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区纪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书记决定可临时召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