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80%予以救助;实际负担在2001—5000元以内的,按60%予以救助;实际负担在5001—10000元以内的,按50%予以救助;实际负担在10001元以上的,按40%予以救助。
2、三无人员住院救助实行零起付,个人实际负担住院费用按90%予以救助。
3、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二类人员起付线降低50%。
4、实施院前救助,对患有重大疾病且个人暂时无力支付住院费用时,凭定点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个人申请及社区、街道证明,可实行院前救助,院后核销。重大疾病院前救助1000元。
第九条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2、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3、单位或相关部门为其报销或补助的费用;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的医疗补助;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6、跨年度累计的费用;7、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领取的医疗补助;8、不在白银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规定的甲类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之内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交通事故、酗酒伤害、整容矫形、自购药品等以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和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认为不予救助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或常见病住院治疗出院(终结)后,一般由家庭户主向劳动部门申请医疗保险补助金,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时,可持医疗保险补助凭据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填写《白银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用药明细、必要的病史材料、出院证明等以及第十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先经社区医疗机构审查,再由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会议研究无异议并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集体研究审批,对审批认定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要在所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布,7日内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批准其享受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并通过街道或银行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一般应在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内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措:1、本级财政安排;2、专项彩票公益金;3、上级补助资金;4、社会捐助资金;5、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及其它资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