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的城市困难居民,及时纳入大病统筹,并免收诊查体验费。
九、资金管理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费用,各镇、街道办事处于7月15日和第二年1月15日前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报的重大救助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审批后的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
(二)镇、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拖延和挪用。市财政局、民政局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管理
(一)成立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卫生局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莱西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民政、财政、卫生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规范医疗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费用的审核工作和参保困难职工给与优惠政策,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有关法规和医疗常规,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局予以严肃处理,,违者将移送有关部门。
(四)凡享受降低医疗收费标准和领取医疗救助金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并在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再进行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本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莱西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