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政府规则
政府办公室。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离开本行政区1天以上,应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区政府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参加情况将不定期通报。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2009]69号)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