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各乡镇、街道正式行文。
第二十八条 行文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谁核稿,谁分发”的原则。区长、常务副区长在重要会议上涉及全局性的报告、讲话,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区长、副区长在部门工作会上讲话,由承办单位起草,区政府办公室把关。部门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承办单位必须认真进行审查、核对。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向人大、政协报告的文稿,应先送区政府办审核,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区政府文件:
1、由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区长签发;
2、属于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3、属于既有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应送有关副区长审核会签后由主管副区长签发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1、属于区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区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2、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 区政府报送区委的文件以区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区政府党组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及时在青白江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商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
第三十三条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题会议,区政府领导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不再印发文件。领导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以《政务通报》印发。
第七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参加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不为各乡镇、街道、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剪彩。
不得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商业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求私利。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区长办公会的,应向区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区长请假。区长与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因公离开本行政区。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公离开本行政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报告。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公离开本行政区的活动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