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各有关乡镇、街道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奖惩等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和情况汇报人列席。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为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互通情况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第二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宜于公开的事项,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二十一条 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各部门认为确需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在会前7天报区政府,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区长、副区长指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按指示办理。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贯彻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电传方式报送公文。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需联合向区委、区政府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即区委、区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分别确定:属于区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区委列前(即区委、区政府),由区委负责处理答复;属于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区政府列前(即区政府并报区委),由
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经费等重要事项,报送分管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定。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可由区政府批复,也可根据区政府的授权由区政府办公室答复。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区政府批转的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一致后报送;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乡镇、街道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区政府同意”字样。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