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牵头论证或组织起草,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区政府各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四章 行政监督
第十一条 区政府自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全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级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全体会。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全体会。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全体会。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大事件和全区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出席会议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一半以上。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目督办、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和议题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可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区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区社会经济形势;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