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9〕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评和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每年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意见》要求将绩效评价的计划、情况汇总和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管理要求,每年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同时也可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和资金,市财政局应暂缓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金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类似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第十七条 凡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低于奖励或扶持额、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等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各类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