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技术开发费奖励的单位,应以技术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单独核算,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核算和统计。申请时还需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材料。
(二)定额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
1.涉及奖励的评比、认定及资格审核等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参与。
2.市政府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3.各归口管理部门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奖励申请。
(三)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奖励、补助金额项目的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在次年4月底前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奖励、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配套补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由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向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套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获得补助项目的有效文件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于上述四项内容之外的其他奖励、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可采用专家评审、论证等形式;市财政局对企业项目资金投入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市财政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涉及视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确定补助、奖励金额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采用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合同要求按进度拨付。
(四)市政府直接发文的定额奖励资金,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在收到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的中止机制。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并及时反映情况,对达不到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认定,应予以中止,并停拨或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三)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收回资金,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补助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