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做强对外贸易。
(十二)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实力。
(十三)鼓励企业扩大对外合作。
(十四)国家、省专项资助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项目。
第七条 扶持方式。按照《政策意见》确定的方式实施,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奖励、补助及配套补助。
第八条 扶持标准。财政扶持按照《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内容的扶持标准明确如下:
(一)技术开发费的奖励政策。
1.《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9〕112号)第2条规定“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每年实际抵扣额为基数,在20%以内予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41号)第2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不包括政府补助部分)当年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的,超过部分财政给予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单位享受上述两项政策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与院校科技合作专项资金。
1.院校科技合作一般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院校科技合作重点项目:与院校合作金额不得低于15万元,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院校合作共建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和技术开发费用)的2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招投标项目:按项目计划投入总额(包括技术研发、中试、推广及专项试制设备投入等费用)的3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项目在验收时的实际投资额小于项目计划投入总额90%的,则同比例减少补助总额。
(三)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1.市区投资20万元以上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列入市级综合节能技术专项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30%以内的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当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被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绿色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同一单位涉及不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项目的,按最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等确定奖励、补助金额的项目申报程序:
1.在项目投入次年4月底前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并组织单位申报。
2.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有关设备投资额、技术开发费、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设备投资额、技术研发费用、广告实际支出额、实际支付诉讼费用、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