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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9〕112号)、《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41号)、《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56号)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市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66号)的精神(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政策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市财政局设立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商贸办、市环保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财政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要求,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加强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资金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对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扶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开发科技新产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创建科技型企业。
(二)实施扶优扶强,着力培育成长型企业,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竞争实力。
(三)支持企业开展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建设区域创新扶持体系,支持企业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中介机构。
(五)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
(六)鼓励建设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共同建设创新载体。
(七)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加强品牌经营,提升产业水平。
(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和拓展市场。
(九)支持企业腾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生产制造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引进新办现代服务业。
(十)鼓励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促进发展建筑产业研发总部基地、文化创意总部基地、商务服务中心。
(十一)优化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