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第八章 设施装备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正门应当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两块相同大小的长方形竖式白底黑字标牌,一块上书“泾川县司法局××司法所”字样,一块上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律服务所标牌。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设办公室、调解室(庭)、档案室,各办公室应当有相应醒目标牌。调解室(庭)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配有必要的办公桌椅,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上墙规章制度牌匾。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条 司法所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每周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服务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公仆意识,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 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增强其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初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考核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赋予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相应考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