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正确处理与基层综治、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
第十六条 司法所开展工作所需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司法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追究所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将全年、半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司法所长年终应当向县司法局述职。
第十九条 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所长请示,所长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 司法所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传达落实。
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长应当定期检查所内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向所长报告,所长出差向县局主管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毁损报废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应当做到证照齐全,并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文字稿件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存档文稿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上报的文稿,应按格式要求打印。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两所印章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 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条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