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省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它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成员签发。对会议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根据会议要求,可以《送阅件》、《情况反映》等形式,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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