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规则
;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省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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