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工作,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应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省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共*省委的重要会议与文件精神;
三、协商讨论中共*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其他重要报告;
六、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政协*省委员会副秘书长、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机关有关领导成员及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在陕的全国政协委员,各省辖市政协主要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的省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省级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常务委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厅整理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