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
第三十一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陕西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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