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电教器材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列入“固定资产登记帐”。
第十八条 电教设备要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使用档案,设备的名称、型号、机号、价格、启用时间、维修情况均须填写清楚。在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党员电教设备要用于党员教育,不能挪作它用。要爱护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外出使用设备要办理出库登记,返回后清点检查。
第二十条 党员电教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需要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贵重设备要派人随机作业。
第二十一条 音像磁带要严格按技术要求存放,并登记造册。租借音像磁带要办理手续。购进、领用空白磁带要及时填写出入库登记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员电教经费只能用于党员电化教育。主要使用范围:购置电教设备、器材;维修、保养设备;制作、引进和复制党员音像教材;电教片观摩评比活动;培训电教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电教部门的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由专人负责,会计和出纳分开,建立必要的帐目,做到票据齐全、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日清月结、经常核对、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电教经费要专款专用,按分管权限批准后支出。各地可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开支数额的批准权限,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制片能力的电教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拥有一定的稿酬权。稿酬主要用于支付制作党员电教片外请撰稿、配音或技术协作等费用。稿酬标准可参照音像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教工作人员外出拍摄补助和加班费等,可参照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的电视制作费用开支标准规定的有关条款,向上级提出报告,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员电化教育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有核算,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包括:空白磁带费、制片费、复制费、包装邮寄费等。收费标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仍用于党员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采用其它单位制作的党员电教片,在所管辖地区复制交流的,应支付给制片单位部分片权费。部分版权费标准视电教片内容和长度而定。
第六章 制度检查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每年要对电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电教规章制度的教育,并检查本规则执行情况和问题。检查情况要向上级写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规则,在党员电化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则,工作不负责任,损坏电教设备、器材,不遵守财务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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