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规则
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在转办的同时,应明确办理期限,一般应在 7日内办结;承办单位不能如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
(三)重要投诉件,应及时报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要领导阅批;对重要投诉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应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及时向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四)投诉件的转办方式:
一般投诉件,用“×××转办函”转办,并加盖“×××投诉中心”印章;需要紧急报送投诉件的办理结果的,要在转办函中注明。
属重要投诉件的,都要以书面方式报告调查处理结果;一般投诉件可简要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对于已经转交给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发现各级、各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各级、各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对转 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可视情提请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承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也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机关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等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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