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件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等拖延不办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庇护不正当经济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推诿扯皮的;
(六)擅离职守,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七)工作效率低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九)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件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一)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县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乡镇场机关及领导干部违反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反映乡镇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投诉件,转交有关乡镇场处理。
(三)凡属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原则,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办理乡镇场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五章 办理
第十五条 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批办、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向其作耐心说明劝导,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件,应视其轻重缓急,分为一般投诉件和重要投诉件。
第十七条 重要投诉件的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重要投诉件:
(一)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投诉;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侨胞的投诉;
(三)反映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四)内容重要、内容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阅批的其他投诉件。
第十八条 投诉件的办理方式
(一)属于自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办理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二)属于转办的,应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转办须报请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批。
对重要投诉件可以报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