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如遇重大事项,根据公司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电力建设、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六条 凡需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决定的事项,公司行政应在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前15天发到各代表组,广泛征求意见,各代表组在开会前5天将意见和建议书面上报。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公司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对公司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经理提出建议,在按经理决定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公司行政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经理应当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
第三十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章 职代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设生产经营、评议监督、生活福利和提案管理4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各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其中1人由公司工会专职工会干部担任,委员5-11人,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的专业人员担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由公司工会与行政协商提名,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并对职代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专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专委会范围内提交职代会或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议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职代会授权,审议决定属专委会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提出报告予以确认。
3.组织或参与检查职代会决议及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并向职代会提出检查报告。
4.完成职代会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专委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三十六条 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公司工会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 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二) 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 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
(四) 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专委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六)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
第七章 部室(公司、厂)、班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体职工代表按部室(公司、厂)及科室、分会组成职工代表组,各代表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代表组隶属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