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选举产生。数额原则上按公司职工总数15%左右比例计算产生,应由一线职工、班站骨干、科技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班站骨干、科技管理人员代表比例不少于5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35%,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占公司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在任期内,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但必须经选举单位职代会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时,保留其代表资格,但选举单位认为已失去与原岗位相应代表性,其代表应予撤换;调离原选举单位、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另行增补;不能履行职工代表义务,其代表应予撤换;职工代表发生违法犯罪或其它严重错误,其代表资格撤销;党政工主要领导调离岗位,代表资格自行失效,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进行替补。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代表的有关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大会。列席代表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各基层分会为单位,经上下反复协商,通过民主程序,按照差额选举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程序按选举办法执行。各单位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公司工会负责。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以分会(或几个分会)为单位组成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正副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本组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执行情况的巡视和检查。
(三) 有权对公司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四) 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先进人物和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先进人物应超过半数,并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经公司党委同意,在职代会预备会上确认。主席团成员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 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 审议大会议题,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讨论大会决议(决定)的草案。
(四) 主持通过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
(五) 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