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x省电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代会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第五条 职代会积极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引导公司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主人责,做主人事,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代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说明,以及公司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公司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制度改革和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职工奖励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审议通过职工提案审查报告,对必须解决而又能解决的问题做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五) 监督和评议公司现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公开评议结果,并提出奖惩建议。
(六)民主推荐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代会有权检查和监督行政领导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职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各类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改进意见。
第九条 职代会监督行政贯彻执行劳动法规,保证安全生产,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围绕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在职代会上,可以由局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坚持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二是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在职工中能起表率作用,为职工所信赖和拥护。三是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热心为职工办事,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如职代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代表应为工会会员)。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