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使用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应做到:
(一)集装箱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有“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证明书”;
(二)集装箱清洁、干燥,适合装货;
(三)货物符合“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包装要求,有正确的标记、标志,并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检验认可;
(四)每票货物均应有危险货物申报单;
(五)与危险货物性质不相容的货物禁止同装一箱;
(六)与普通货物混装时,危险货物不得装在普通货物的下面,并应装载于箱门附近;
(七)包件装箱正确,衬垫、加固合理;
(八)装载后,应按“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要求在集装箱外部每侧张贴危险货物类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国家规定需检验、检疫监督的货物,在装箱前托运人应分别向法定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出证。
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装箱完毕后应:
(一)使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固定、绑扎,并关闭箱门;
(二)如对货物加固的材料系木材,且目的地是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则应在箱体外表明显地方贴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木材经免疫处理证明;
(三)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铅封,并应在有关单证上做好货物装载的记录。
第四十六条 由海上承运人负责按件接收集装箱货物的,外轮理货公司应派人员到装箱点,编制装、拆箱理货单,记载装入卸出箱内货物件数、标志、包装等内容。装箱完毕后,施加外轮理货公司的铅封。
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可委托外轮理货公司对装箱货物进行理货,并由委托方支付有关费用。外轮理货公司发现货物包装损坏应做好记录,并与有关方联系后再决定是否装箱。
第六章 运输单证及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集装箱运输、装卸正常进行,承运人、港口及有关单位应使用集装箱运输单证,其主要单证为:订舱单、场站收据、提单、集装箱装箱单、集装箱清单、设备交接单、集装箱和载图、集装箱舱单、运费舱单、货物到港(提货)通知书、提货单、交货记录、集装箱溢短/残损单、集装箱货物溢短/残损单。
第四十八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签发的运输单证,必须经单位盖章或签字后始能有效。
集装箱运输单证的填制和传递要做到内容准确,流转及时。
第四十九条 海上承运人每日应向港口预报进出口集装箱船舶的船名、航次、船期、箱量、箱型、货种;港口每日应向海上承运人预报集装箱船舶的靠泊计划。
第五十条 集装箱船舶配载应由海上承运人负责编制预配图,港口据此编制船舶配载图,并经海上承运人确认。装船完毕后,由外轮理货公司编制船舶积载图。
第五十一条 港口应根据出口集装箱船舶班期,按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先后顺序向海上承运人发出装船通知,海上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及口岸有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在收到“装船通知”后,应于船舶开装前五天开始,将出口集装箱和货物按船舶受载先后顺序运进码头堆场或指定的货运站,并于装船前二十四小时截止进港。
托运人或装箱人应在装船前四十八小时向海上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箱单”及有关的出口单证。
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时除外。
第五十三条 港口收到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场站收据”,托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装提单。
外轮代理应于船舶开航前两小时向船方提供提单副本、舱单、集装箱装箱单、集装箱清单、集装箱积载图、特殊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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