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收费用。
第二十九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定期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附表十至十三)。
第四章 场站管理
第三十条 场站应与海上承运人签订有关业务协议,严格信守协议规定,按照海上承运人的要求按时接、发集装箱,提供进、出场站的集装箱拆、装箱、堆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海上承运人向场站运送、调出集装箱,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场站,并及时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集装箱进入场站后,场站应按双方协议规定,按照不同的海上承运人将空箱和重箱分别堆放。空箱按完好箱和破损箱、污箱、自有箱和租箱分别堆放。
第三十三条 场站应对掌管期限内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如有损坏或灭失,由场站承担责任。未经海上承运人同意,场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堆存的集装箱占用、改装或出租,否则应负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场站应根据中转箱发送的不同目的地,按船、按票集中堆放,并严格按海上承运人的中转计划安排中转。
第三十五条 集装箱修理、清洗前,场站应提出估价单,经海上承运人确认后方可修理和清洗。
第三十六条 场站如无条件进行集装箱修理、清洗,应及时向海上承运人提供需要修理、清洗的集装箱数量及箱号,以便海上承运人另作安排。
第五章 装箱管理
第三十七条 装箱人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箱体,发现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拒绝装箱,并立即通知集装箱所有人。集装箱所有人有责任继续提供适合货物装运的集装箱,以保证货物装船。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在接收集装箱时,如发现集装箱损坏并明显影响货物安全,可拒绝接收。
第三十九条 集装箱的目测检查:
(一)外部检查。检查集装箱外表有无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
(二)内部检查。对箱内侧六面进行察看,是否有漏水、漏光、水迹、油迹、残留物、锈蚀。
(三)集装箱的箱门检查。检查箱门有无变形,能否270°开启。
第四十条 使用集装箱装载普通货物时应做到:
(一)根据货物的体积、重量、性质、包装强度、运输要求进行配载;
(二)货物在箱内的重量分布应均衡并根据货物包装强度决定堆码层数;
(三)货物装载应严密整齐,货物与箱体之间如有空隙,应加适当的衬垫器材,防止货物移动;
(四)不同种类货物拼箱时,应注意其物理、化学性质,避免发生异味造成货损;
(五)箱内的货物重量不得超出该箱允许的额定载重量。
第四十一条 使用集装箱装载液体货物应做到:
(一)罐式集装箱本身结构、性能、箱内面涂料适合货物的运输要求;
(二)货物的比重与罐式集装箱的容积和强度相近;
(三)使用排罐时,具有必要的设备和阀门;
(四)安全阀应处于有效状态。
第四十二条 使用冷冻、冷藏集装箱装载冷藏货物应做到:
(一)集装箱具有集装箱所有人出具的集装箱合格证书或文件;
(二)集装箱的起动、运转、停止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三)集装箱通风孔处于所要求的状态,泄水管保持畅通;
(四)货物达到规定的装箱温度;
(五)货物装箱时,不能堵塞冷气通道,天棚部分应留有空隙;
(六)装载期间,冷藏装置停止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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