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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6个月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恢复正常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或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其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等,按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三十二条 撤职处分针对聘任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其级别和职务工资。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按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技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标准,按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损失按以下标准划分:
    ㈠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㈡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㈢特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㈠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火灾等级划分:
    ㈠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㈡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为一般火灾。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者按以下区分:
    ㈠负有管理责任的包括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厂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㈡负有领导责任的包括车间主要领导、厂领导。
    ㈢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责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责任者按相关专业的规定区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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