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第三十二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负责公文处理人员要积极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将正本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传真文件办理完毕后,也应及时归档。个人或部门不得保存应当由学院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公文立卷应以本单位形成的公文为重点,按照其相互联系、自身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立卷归档,要保证立卷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主要工作情况,便于文档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文件或者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六条 每年5月底以前应将上年度立卷的公文,按有关规定向学院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党政办会同承办部门鉴别和主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密程序进行。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各单位负责公文处理人员统一审核、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各单位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
第四十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第四十二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综合档案室。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学院各部门可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各单位擅自行文的,或者与上级规定和要求相抵触的公文,学院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拖延、推诿、丢失公文或者失密、泄密,学院将视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学院将依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制定规章制度方面的公文,依照学院规定办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规定办理。其他专用公文如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合同书、契约、贺词、新闻稿、广告书等依据专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党政办对学院下发和转发的公文的贯彻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察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