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二条 党政办根据院党委和院行政授权,可以向党政各部门、党总支、院 ( 系 ) 和直属单位行文。院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上述单位发布指示性公文,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下级党组织和行政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各部门下发调研性质的公文,应事先通报主管领导。职能处室向各单位的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党政办和主管院领导。各职能处室(党政办除外)不得擅自下发有关方针、政策、行政规章类和带有经营性质的公文。职能处室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除了“会议纪要”、“函”等公文或学院明确授权的情形外,党政办之外的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不得对院外单位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字样。
除院领导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可直接送领导本人外,党政各部门、党总支、院 ( 系 ) 和直属单位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报送的公文,均应送到党政办,由党政办呈送有关院领导。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的报请性公文,也应由党政办转送、催办并呈送有关院领导。对违反公文操作流程的公文,有关院领导不宜签署意见,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由党政办按本细则的规范进行操作。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四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制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方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字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机关名称左上标明“特急”或“急件”。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常用公文机关代字及说明见附录。
(四)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间注明附件序号和标题。
(八)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九)院发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一份文件标引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 7 个。
(十)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一)院发公文应当在抄送栏下标明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