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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考核细则

;受市直部门表彰或获区级荣誉称号奖励5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2分,;区以下荣誉奖励200元,年终考核个人加1分。
第十七条  科室自行总结或创立的经验和做法,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推广表彰的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列入《**局信息考核办法》计分。
第十八条  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因成绩突出或被作为优秀成果被区级以上领导在区级会议上表扬,在区级以上单项业务工作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经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奖励承办科室800元。年终考核按照《**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计算分值。
第十九条  科室或个人做出有利于提升财政局形象的重大事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奖励10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2分或个人加3分。
第二十条  参加区以上(含区级)文体、竞赛等活动,取得第一名或一等奖奖励500元;第二名或二等奖奖励300元;第三名或三等奖奖励200元;获其它奖项奖励100元。年终考核科室加1-2分,个人加1-2分。
参加市财政局、区机关工委或区直各部门组织的文体、竞赛等活动,参照上述标准分别降100元奖励。年终考核科室加0.5-1分,个人加0.5-1分。
本条所列事项年终考核时按照以科室为单位参加的活动个人不加分,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活动科室不加分的原则计分。
第二十一条  在全局考试中,前五名每人给予报销200元购书款,年终考核加2分;后五名给予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扣2分;连续三次后五名(可跨年度)待岗培训5个工作日,年终考核在单次扣分基础上加扣3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由各科室报办公室汇总后经局党组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上争先创优工作奖励、奖金额度局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表彰部门或单位已发放奖金或奖品,原则上不进行重复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在本细则或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的事项,经过局党组调查确认,由局党组结合调查结果在处理意见上注明所奖或所扣分值,年终考核时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当事人所处的罚金,当事人为工作人员的,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当事人是科室负责人的,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我局以往规章制度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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