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全体会议。
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全体提案人要求撤回或者部分提案人要求撤回且坚持提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该项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九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决定的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作好审议的准备,包括学习有关的法律或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发言应紧扣议题、依法有据、简明扼要。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如果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委托或代表性发言应有书面材料供组成人员参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责难,更不准借此打击报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任免案、撤职案和全区重大事项、财政预决算及其个别的单项调整,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应及时通知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报衡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中共南岳区委备案。同时以《公报》、新闻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和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