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 事 规 则
(200*年*月**日区第*届人大常委会第 四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讨论决定相关筹备工作;
(三)讨论、决定全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全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八)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十二)受理区人大代表的辞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个别市人大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四)决定缔结友好县市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