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审议绥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第三条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
第四条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内务司法和群众团体方面的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规范文件和决议,审议市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和法制处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内务司法方面的条例和决定,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五条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对涉及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听取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调查研究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九条 接待、处理同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有关的人民代表来信来访。
第十条 联系内务司法机关和群众团体方面的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加强对县(市)区人大法制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完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讨论本委员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过半数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在举行之前,应将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