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组织细则试行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可以交叉任职,提倡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由1人担任。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社区党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积极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各项事务,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居民展现自我提供舞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发社区内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共同建设社区。驻社区单位要通过共驻共建,为建设社区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十三条 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和转移相应的权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社区的功能,达到责权利相统一,共同管理好社区,建设好社区。
第十四条 寓管理于服务的原则。通过提供优质便捷的社区服务,使社区内各类组织和社区居民群众感受到社区建设在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位置,进而重视和支持社区工作,使管理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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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