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组织规则
第四条 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机制好。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党委可不再下设党总支),为方便党员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立党小组。
第六条 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党组织任期届满后,要按时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党员不足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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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