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 年以上 年以下,于结婚 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
(1)服务 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 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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