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二条 国税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引用和对外提供。确因工作需要引用或对外提供时,要经办公室主任和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一二三条 对密件要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用于记录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完至少要保存5年,绝密件的登记簿用完后至少要保存10年。无保存价值的密件、资料(包括内部发行的书刊等),交由局机关机要室统一集中销毁,不得私自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二四条 对在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或者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 信息化管理与应用工作制度
第一二五条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是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根据一体化的原则,全市国税系统要在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目标,理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对现有的数据信息、应用系统按照一体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和建设。信息化建设要始终把握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优化服务的方向,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施,项目的设计、引进、研发、试点、推广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集体研究后才能进行,杜绝随意性。要强化it管控的机制,使人力资源管理、业绩评估与信息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同步协调。
第一二六条 要认真执行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网络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计算机硬件资源档案及其运行状况的信息资料。计算机设备档案要与经费支出、固定资产管理作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一二七条 要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数据的采集、存储、传递、处理、应用等环节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为信息应用提供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源,防范信息失真和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数据质量的审计和对违规异常操作的监控、纠正力度。
第一二八条 要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内部数据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的要求,为不断提高数据信息公开发布的质量,为管理、考核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和导向。同时,还要作好数据信息对外提供和交流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二九条 
; 要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数据信息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应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各项责权要求,加强税务监控、税收征管、金税工程、网站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根据公开发布的数据信息和反映出的问题,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实现税收信息资源的增值。要按规定进行需求论证和软件开发,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效率和水平。第一三0条 网站信息系统是未来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进行各项应用系统整合的平台,外部网站是税务信息化建设重要的基础设施,是面向社会执法、服务、监督、交流的主要的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应用重点在于强化为纳税人的服务;内部网站是我局各个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和软件整合的主要途径和基础平台,应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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