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开发与节约利用;有利于不影响或少影响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十七条 鼓励现有矿山及矿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以联合、兼并、调整、改造、收购、控股等形式,进行优化组合。引导发展以钼矿、叶蜡石矿为核心的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一条龙生产的联合企业。
对其它分散的矿产资源应控制矿山数量及开采总量,对现有矿山按地域或矿种进行集约化、规模化组合,严禁乱采乱挖。
配合新型墙体改造,逐步将粘土实心砖替换为页岩生产的多孔砖。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资源比较优势,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形成特色产品,实现由原矿销售向系列化产品转化。
第四章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应遵循资源开发与节约资源并举的原则,优矿优用、一矿多用、分级使用,发展深加工,研发新产品,拓展矿产品的延伸产业。引进新设备,推广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根据矿石特性,提高常规产品质量,开发优质建筑用骨料和高等级路面用骨料,发展饰面型料和建筑用矿石砂等多品种与多用途产品。
花岗石:采用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和设备,生产技术含量高的品牌产品。形成荒料、多品种板材饰面、雕塑、工艺、防腐蚀产品和建筑用块石、骨料系列产品,做到无废料生产。
叶蜡石:采用先进加工工艺形成雕刻石、玻璃纤维、耐火材料、陶瓷、防渗材料等多用途系列产品,开发高科技产品,增加产附加值。做到优质优用,节约利用、杜绝浪费。
高岭土:加强科技投入,研发精细化工产品,形成玻璃纤维、耐火材料、陶瓷和精细化工系列产品。
对钼、铅锌等矿床中的共生伴生有益矿产应同时开发,综合回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原矿及精矿中的伴生有益组份的综合利用,开发新技术,探索新途径,拓宽尾矿及废矿用途。
第二十一条 加大技改力度,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设计指标。
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滥采乱挖等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二条 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矿产品生产和深加工基地建设,鼓励矿山企业和地质队、矿产品加工企业采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方式合作,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联系,引进人才,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管理方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坚决执行“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方针。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缴存,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所有权属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过程中,必须自觉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矿山环境治理后,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和利息应当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对矿山自然环境实行分期治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治理情况按规定将备用金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