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综合管理; 生育调节;技术服务;奖励与保障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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