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
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和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政府信息,必须在政府公报公开。政府公报应免费发放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场所等。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农村服务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九条 政府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更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均应提供。
第十一条 对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登记。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或者拒绝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以复制或复印等方式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可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向县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主要由县政府所属机构具体制作的,县政府可以委托该所属机构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向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https://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多人多次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提交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政府据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监察机关或县政府办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对处理不服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