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扬尘污染控制制度
边花坛石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土层表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或铺装。
第十四条 汽车站、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在控制区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长政发〔2004〕28号)的规定,并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城管部门、县环保局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控制扬尘污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年7月5日起施行。
工作规则